(2013)贾商初字第0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吴春华、贾新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吴春华,贾新忠,贾新营,贾雷刚,贾新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45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吴春华,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贾新忠,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贾新营,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贾雷刚,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贾新伟,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吴春华、贾新忠、贾新营、贾雷刚、贾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