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明文诉盘山县边东报恩寺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李明文。委托代理人:王悦。被告:盘山县边东报恩寺。法定代表人:释昌悟。委托代理人: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文诉被告盘山县边东报恩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文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