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付斌与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斌,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93号原告付斌被告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斌与被告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付斌以二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退给原告付斌311元,由原告付斌承担311元。审判员 张许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