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孟健与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健,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20号原告孟健。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朱立新。原告孟健诉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健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孟健。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