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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鲁荣强诉被告廖在金、程小容、曾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荣强,廖在金,程小容,曾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鲁荣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8日。委托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在金,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6日。被告程小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日。被告曾小洪,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10日。委托代理人冯胜权,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荣强与被告廖在金、程小容、曾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荣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荣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荣强撤回对被告廖在金、程小容、曾小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鲁荣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宁晓波人民陪审员  包学军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