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嘉运航空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运航空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司献民。委托代理人郑少霖,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北京嘉运航空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烧酒胡同甲3号。法定代表人张宇。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运航空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少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进行机票销售,但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机票销售款不归。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于2011年5月9日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5月之前清偿所欠机票款119894.9元。但由于被告的经营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同时没有任何还款的表示,并且一直在回避还款问题,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机票销售款119894.9元。被告北京嘉运航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其注册的营业地址代理原告的国内客票销售业务;业务范围和职责:1、为旅客办理预订座位、回答咨询;2、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办理退座、退票及行程单遗失;3、出票、真实填开退款单,为旅客办理退票;4、分发、陈列航班时刻表及适用的运价信息;5、正确指导旅客填写购票定座单;6、代收销售机票款、代收退票手续费;7、填制销售报告;8、积极配合委托方为促销其航班所做的宣传;9、为提高委托方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业绩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将旅客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委托方;10、办理委托方的其它业务。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履行协议期间拖欠原告机票销售款,截至2011年4月22日共欠原告机票款724294.64元。2011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交机票销售款还款计划,承诺对截至2011年4月22日欠原告机票款119894.90元于2015年5月前清偿完毕。2013年7月29日,原告以被告的经营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同时没有任何还款的表示,并且一直在回避还款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机票销售款119894.90元,并提交被告2011年度年检报告书证实被告2011年度经营情况为利润总额为负32099元。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欠交机票销售款还款计划、被告2011年度年检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履行协议期间截至2011年4月22日共欠原告机票款119894.90元的事实有欠交机票销售款还款计划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的经营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并提交被告2011年度年检报告书证实负经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认可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证据。因此,基于被告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拖欠机票款119894.9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嘉运航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19894.90元。二、被告北京嘉运航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8元,由被告北京嘉运航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其同意由被告北京嘉运航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向军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