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文富市镇。委托代理人易靖,男,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本院2013年9月4日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份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克西审 判 员 杨广文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继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