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东勋与被告李成宏、刘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勋,李成宏,刘淑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任东勋,男,1933年1月26日生,朝鲜族,现住开原市长征街139号3单元202室。被告:李成宏,男,45岁,现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刘淑霞,女,1943年生,现住开原市义和路62-1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勋与被告李成宏、刘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东勋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东勋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勋撤回起诉。诉讼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任东勋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