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黄诒杓与杨苹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诒杓,杨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诒杓,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苹,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卢煜璇,均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诒杓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11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黄诒杓本人现在没有在东莞上班及居住,本案应由黄诒杓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苹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苹提交的证据《借条》显示案涉纠纷发生于东莞市东城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黄诒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