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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爱强与党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强,党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张爱强。委托代理人李莎(特别授权),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顺利。原告张爱强与被告党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强的委托代理人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强诉称,被告党顺利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11年8月份、2011年10月份两次合计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及利息。被告党顺利未作答辩。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党顺利签名的借据两份,证明被告党顺利借款的事实。由于被告党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诉讼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的举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及2011年10月2日,被告党顺利借原告款26000元,被告党顺利给原告出具借据两张,借条载明:“今借张爱强陆仟元整(6000)、今借张爱强贰万元整(20000)”。被告党顺利签名并注明了时间。原告对上述借款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党顺利写给原告张爱强的借据是被告党顺利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上述借据合法有效。被告立借据后,应严格按照借据的内容履行偿付义务,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欠款没有道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偿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亦应支持。利息的计算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党顺利借原告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正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爱强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党顺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楚孔岭审判员  尹训林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