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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迟万向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万向,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孟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89号原告迟万向。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李其。第三人孟庆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万向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