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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揭东县埔田镇老岭经济联合社与吴树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揭东县埔田镇老岭经济联合社,吴树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揭东县埔田镇老岭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法定代表人:徐汉忠,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萱,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树茁,男,汉族,1957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再审申请人揭东县埔田镇老岭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老岭经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吴树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2013)揭中法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老岭经联社申请再审称:1、双方确认案涉的合同书无效,但一、二审法院没有按照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判决错误。2、本案工程,不存在竣工验收和结算情形。再审申请人没有接收过该道路。揭东县财政局基审核股、揭东县基建工程造价审核所不是合法的结算主体,其涉及的内容不合法且严重错误。据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由吴树茁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一)关于一、二审判决有无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来作出处理。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书》约定结算的工程款为1103658.6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十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增加五厘计算。一、二审判决认为《合同书》属无效合同,故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而是以揭东县财政局属下的审核所作出的《关于埔田镇老岭村水泥道路工程造价审核的报告》作为依据,确认吴树茁投入的工程造价为926816.20元,并以此为依据,判令老岭经联社应付的工程款,符合案涉工程建设时适用的《经济合同法》关于无效的经济合同处理原则。老岭经联社认为一、二审判决没有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的问题。案涉工程在1998年5月建设完工后,投入使用近十余年,老岭经联社也陆续支付工程款。现老岭经联社以没有接收证据为由,否认使用该工程,与事实不符。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双方如有结算,工程款按结算数额确定。没有结算的,按照工程造价来确定。老岭经联社以双方没有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理据不足。1998年8月26日公布实施的揭东府[1998]29号《揭东县基建工程资金及工程造价审核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我县所有基建投资项目(含镇、村集体投资额30万元以上项目的),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十条“工程竣工项目造价一律报县财政局审核,建设单位凭财政局核定书办理与施工单位结算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工程属于该规定的基建投资项目。揭东县基建工程造价审核所是揭东县财政局根据揭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股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县预算内外工程造价、预结(决)算得审核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有权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根据揭东县基建工程造价审核所的审核结果,确认工程造价为926816.20元。上述审核,仅是对工程造价的审查核定,并不是代老岭经联社与吴树茁进行工程结算。老岭经联社以结算书的要求主张揭东县基建工程造价审核所作出的《关于埔田镇老岭村水泥道路工程造价审核的报告》内容不合法,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老岭经联社以该审核结果作为结算数额,陆续支付工程款,截至2012年6月24日,共支付工程款336672.2元。一、二审判决以上述事实,结合吴树茁自愿减少的10096元,认定老岭经联社尚欠工程款580048元,并无不当。综上,老岭经联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揭东县埔田镇老岭经济联合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闵 睿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