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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01064号请执行人河间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金建龙,男性,岁。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商务局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决定。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河间市商务局作出的()字第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河间市商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字第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一案作出的()字第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建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