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莉与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156号原告陈莉。委托代理人孔清雯。被告严静。原告陈莉与被告严静、柴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宏斌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严静共计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截止到2013年8月26日,被告严静尚欠原告借款5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4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5,920元,合计为565,920元;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去的代理费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