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委托代理人:杨金入,系原告杨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海升,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风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