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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甄XX婚姻家庭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XX,郭XX,姚XX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XX,女,1970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福元,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X,女,1936年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XX,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甄XX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甄XX及代理人田福元、被上诉人郭XX、姚XX及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2)繁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退还上诉人甄梅梅。审判长 : 孙 建 新审判员 : 梁 晓 峰审判员 : 田 青 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杰(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