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一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谢嘉伟与查世强、查传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世强,查传明,谢嘉伟,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计长瑞,计德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一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世强,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皖江职教中学学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查传明,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查世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嘉伟,男,199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芜湖市萃文高中初三五班学生。法定代理人:谢晓波,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谢嘉伟父亲。委托代理人:黄明轩,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法定代表人:沈申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计长瑞,男,1998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初三五班学生。原审被告:计德华,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系计长瑞父亲。上诉人查世强、查传明因与被上诉人谢嘉伟、原审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计长瑞、计德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查世强、查传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查世强、查传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查世强、查传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查世强、查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