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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香云与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云,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坛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王香云,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吕强,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伟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香云诉被告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园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香云,被告吕强的委托代理人史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香云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口头承诺隔日归还。现已到偿还日期,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房屋1套。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即日,保全费112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吕强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是因为现在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给付。请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张小丽及被告吕强于2013年6月、8月和9月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于2013年9月15日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王香云人民币现金捌万伍仟元整(¥85000)。借款人:吕强张小丽2013.9.15”。出具借条后,被告吕强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另查明,原告王香��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了保全裁定,查封了张小丽及被告吕强所有的坐落于金坛市金谷华城金禧园16幢丙单元701室房产中价值120000元的部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强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予以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吕强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吕强返还借款85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香云借款8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香云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5元(已减半)、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082.5元,由被告吕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代理审判员  孔园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