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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操兵、马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操兵,马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74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被申请人许操兵,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永兴县湘阴渡镇汉塘村新屋组。被申请人马芝英,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永兴县湘阴渡镇汉塘村新屋组。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许操兵、马芝英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许操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兴县支行帐户43010013986333中的存款85000.00元。冻结马芝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兴县支行帐户43010010773401中的存款65991.25元。冻期六个月,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国                                       会法 官 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