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柏智、周佩兰与上海银发实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734号原告王柏智,男,194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周佩兰,女,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勇虎,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发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嵩云。第三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柏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智、周佩兰诉被告上海银发实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智、周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柏智、周佩兰负担。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