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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祁有志,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杨 武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