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祁有志,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杨 武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