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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5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与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644号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一区13号楼。负责人董会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红英,1973年7月1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被告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号楼北侧*层小楼。负责人王新功。被告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号楼8门***室。负责人余新淮,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勇才,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邓丽娜,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安贞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顿律师事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顿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x号楼x门x室,但其临时办公地点是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x号琥珀天地x室,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北侧x层小楼。高顿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x号楼x门x室。高顿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临时办公地点是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x号琥珀天地xx室,就其主张提供照片1张,安贞街道办事处对此不予认可。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北侧x层小楼的一楼现由高顿律师事务所使用,租赁物门头挂有写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手机、座机电话的门牌,室内有办公桌椅等办公用品。安贞街道办事处提供协议书,协议书显示甲方为安贞街道办事处,乙方为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租赁物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北侧x层小楼。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以及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和北京万博路图书中心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北侧x层小楼的一楼现由高顿律师事务所使用,租赁物门头挂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大幅门牌,门牌下写有手机和座机电话,室内有办公桌椅等办公用品;高顿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临时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就此仅提供照片,安贞街道办事处亦不认可;高顿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地址亦在北京市朝阳区。据以上情况,本院不能认定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营业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