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孔祥木与郭凤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木,郭凤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孔祥木,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兵,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凤伟,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孔祥木诉被告郭凤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林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木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凤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木诉称,自2010年下半年起,我跟被告之夫孔令刚(已病逝)在曲阜恒美框木有限公司打工,日工资为每天80元。至2013年1月26日,共欠我工资7145元。被告书面承诺为因病去世的孔令刚补发工人工资,但时至今日,一直拖欠我工资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我的工资款7145元。被告郭凤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下半年起,原告孔祥木跟随被告郭凤伟的丈夫孔令刚在曲阜恒美框木有限公司打工,孔令刚过世后,被告郭凤伟于2012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替孔令刚补发工资,并于6个月补齐。又于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拖欠工资7145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一份及欠条一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的承诺书及欠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证据充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凤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祥木支付欠工资款7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红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