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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柳晓刚与吕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刚,吕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026号原告柳晓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传德。被告吕海江。原告柳晓刚与被告吕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21日前一次性归还。同时,原被告约定上述借款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本院通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晓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