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执字第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梁木胜、罗亚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梁木胜,罗亚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执字第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吕启明,主任。被执行人:梁木胜。被执行人:罗亚火。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木胜、罗亚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茂高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木胜、罗亚火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971.97元(从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月利率按13.944‰计,2011年3月26日的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的义务。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木胜、罗亚火既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茂高法执字第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练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