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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秋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凌,朱晓明,朱建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梅凌,男。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受梅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明,男。被告朱建培,男。原告梅凌诉被告朱晓明、朱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凌的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晓明、朱建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凌诉称,2011年9月4日,朱晓明因购买设备资金不足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收条和借条,借条载明朱建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1、朱晓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违约金(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要求朱建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晓明、朱建培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朱晓明于2011年9月4日向梅凌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上载明“今梅凌借给朱晓明人民币捌万元整,即¥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3日,共1个月。全部本息于2011年10月3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即¥80000元。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借款人:朱晓明,担保人:朱建培。”;收条上载明“今收到梅凌借款(现金)捌万元整,收款人:朱晓明”。借款到期后,朱晓明未归还,梅凌于2013年7月26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朱晓明向梅凌借款8万元的事实有朱晓明于2011年9月4日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朱晓明未归还上述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梅凌要求朱晓明归还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朱建培自愿就该笔8万元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为朱晓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梅凌的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故朱建培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梅凌借款本金8万元及违约金(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朱建培对朱晓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10元,由朱晓明、朱建培负担(该款已由梅凌预交,朱晓明、朱建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梅凌,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震旦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人民陪审员  俞梦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