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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史某,男,1947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于某,女,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颜珺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