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史某,男,1947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于某,女,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颜珺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