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碚法民初字第06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颜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005号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伟,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颜杰,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