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覃伟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伟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浔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子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伟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责人曾戈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新世界公司)与被告覃伟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海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莹担任记录。原告新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子桐,被告覃伟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界公司诉称,2013年7月18日14时20分原告的司机邓方文驾驶桂R×××××号小型越野车(载赵丽娜)在省道304线由桂平往平南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即S304线111KM+800M),遇被告覃伟纳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粤A×××××号长安牌微型车由对向超车驶来,双方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覃伟纳、赵丽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粤A×××××号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并扣押了被告的肇事车。2013年8月13日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浔公交认(2013)第07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覃伟纳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对向来车会车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的过错,邓方文和赵丽娜没有过错。因此,被告覃伟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方文和赵丽娜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名下桂R×××××号丰田牌普拉多越野车严重损坏。2013年8月14日原告委托广西鑫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桂R×××××号越野车进行鉴定,2013年8月23日该公司作出桂鑫诚评字(2013)第076号评估书,评估原告的桂R×××××号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越野车损坏修复需要修理费58287元,评估费25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计60787元。被告覃伟纳的粤A×××××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60787元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覃伟纳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1420元,合计变更为62207元。被告覃伟纳辩称,1、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粤A×××××号车在保险公司只是购买交强险,没有购买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3、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只能作为评估估价所得的费用,不是实际修理车辆所使用的费用,原告的司机曾说过需要三万元多修理车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有些是不需要修理的,原告都修理了,有些零件不需要更换的,原告都更换了。对车辆进行评估时,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到场,也没有保险公司到场,对评估报告的结论有异议,现在车辆又修好了无法进行重新评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既不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原告新世界公司的经济损失具体是多少,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14时20分,原告的司机邓方文驾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桂R×××××号小型越野客车(载赵丽娜)由桂平市沿省道304线往平南方向行驶,至111KM+800M路段,遇覃伟纳驾驶登记在其本人所有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对向超车驶来,双方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覃伟纳、赵丽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浔公交认字(2013)第07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伟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方文、赵丽娜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粤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有:1、车辆维修费30000元;2、车辆施救费750元,合计30750元。另查明,在起诉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属被告覃伟纳所有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浔民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属被告覃伟纳所有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业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伟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方文、赵丽娜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原、被告对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该认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事故的粤A×××××号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覃伟纳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原告新世界公司的经济损失具体是多少,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1、关于车辆维修费的问题,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车辆维修费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六张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广西桂鑫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桂R×××××号越野车因车辆损坏需要修复费用58287元,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证实原告曾到贵港骏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桂R×××××号车进行维修,发票合计金额为58287元。因委托评估是原告单方委托,被告对此评估结论有异议,而且车辆已修复无法进行重新评估,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发票上的费用就是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维修车辆而产生的损失,但是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本次事故确实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坏,根据本案的实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车辆的修复费损失为30000元。2、关于施救费、检测费和停车费的问题,原告提供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欲证实原告的该项主张,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的规定,本院只对车辆施救费用750元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307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粤A×××××号车交强险赔偿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不足部分28750元(30750元-2000元)由被告覃伟纳赔偿给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在桂粤AM6D**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给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覃伟纳赔偿经济损失28750元给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评估费2500元,合计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覃伟纳负担16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932412010100059610,开户社: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海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