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盂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6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盂县。被告程某某,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山西盂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