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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6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盂县。被告程某某,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山西盂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