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商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与傅继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傅继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628号原告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全。委托代理人闻华。委托代理人李文龙。被告傅继松。委托代理人黄丽霞。原告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继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2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纸板,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9858.2元,被告承诺货到付清。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9858.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14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原告提供证据:1、被告签名的送货单六份;2、义乌至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1日出具的一份资产评估报告。被告辩称:1、诉请中的货款金额依据不足;2、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不足,双方没有约定付款的日期,双方没有约定货物单价,也没有约定货到付款的事实;3、原告称2012年期间被告还欠原告22748.56元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供证据:1、原告送货单六份,送货单中无单价;2、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复印件),金额10万元。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双灰板纸32.008吨;3月19日购买单灰板纸20.696吨,双灰板纸11.228吨;3月20日购买双灰板纸33.186吨;3月25日购买单灰板纸22.9吨,双灰板纸6.62吨;4月1日购买单灰板纸6.33吨,双灰板纸23.032吨;5月24日购买单灰板纸7.336吨。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对其供给被告傅继松的灰板纸(含单灰和双灰)在2013年3月份到5月份不含税的价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义乌至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一份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涉案灰板纸3月份到5月份评估单灰板纸价格为2410元每吨(不提供发票不含税);评估双灰板纸价格为2460元每吨(不提供发票不含税)。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1-2与被告证据1-2,被告对原告送货单中货物的数量无异议,认为双方未约定单价,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因原、被告提供的送货单系同一,原告的送货单价格系原告自行添加,故对货物数量的真实性应予认定,原告证据1与被告证据2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对货物单价的认定应以义乌至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准。本院认为: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继松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收的送货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凭。原告要求双灰板纸按2510元每吨和单灰板纸按2460元每吨计付,理由不成立,依法应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单灰板纸单价2410元每吨,双灰板纸单价2460元每吨计算。原告六次共计供货单灰板纸57.262吨,计价138001.42元,双灰板纸106.074吨,计价260942.04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00000元,尚欠货款298943.46元,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自2013年5月14日起计付利息损失,理由不成立,依法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傅继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8943.4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2600元,原告承担5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57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向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