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雷廷山与张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廷山,张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雷廷山。被执行人:张汝君。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汝君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公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