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65-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深圳腾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明、戚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腾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65-1466号原告深圳腾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林。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广东正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1465号案),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被告戚威(1466号案),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劳动仲裁案号为深福劳人仲不(2013)2445、2446号)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腾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东(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