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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伟儒、徐碧瑜与马小勇、张静、马维超、谢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儒,徐碧瑜,马小勇,张静,马维超,谢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儒。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碧瑜(系李伟儒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勇(曾用名马晓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系被告马小勇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维超(曾用名马继超、马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菊(系被告马维超之妻)。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雄。上诉人李伟儒、徐碧瑜因与被上诉人马小勇、张静、马维超、谢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伟儒、徐碧瑜,被上诉人马小勇及其诉讼代理人梁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伟儒、徐碧瑜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辉代理审判员  田娟代理审判员  郭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