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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水雄;林玉芳;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977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楼继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佳玮。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新忠。被告林水雄,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玉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水雄,总经理。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源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涌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水雄、林玉芳、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977号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查封了被告上海源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房屋。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源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郑旭珏代理审判员  秦 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进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