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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曾华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曾华贵,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就同一事实向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被告曾华贵涉嫌犯罪,现已立案侦察。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钧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人民陪审员  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