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汉娃等与两寺度中村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娃,冯随花,冯灵,李美玲,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96-2号申请执行人李汉娃,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冯随花,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冯灵,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1993年1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席红岗,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6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四申请执行人分配补偿款179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7元、执行费17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60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9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