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书民与柴连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连庆,张书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连庆,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鸡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民,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柴连庆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柴连庆以同意执行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柴连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