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蹇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村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且其要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蹇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