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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蹇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村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且其要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蹇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