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典维、赵幼华与雷少华、第三人雷戍董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典维,赵幼华,雷少华,雷戍董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董典维。原告赵幼华。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少华。第三人雷戍董正。委托代理人柳峰,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典维、赵幼华与被告雷少华、第三人雷戍董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典维、赵幼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典维、赵幼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典维、赵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董典维、赵幼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审 判 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