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马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王国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王国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马锋,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汽车路7号。负责人王朝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夏,男。申请人马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王国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280591.51元,被执行人王国夏给付案款10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王国夏已经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马锋已于2013年12月9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