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05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怀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怀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5586号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3号1-14号,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2226室,组织机构代码:75623824-6。法定代表人石家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王怀金,男,1984年12月20日,汉族。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诉被告王怀金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家容、人民陪审员马华琼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金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盛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了《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经营渝BA18**号汽车。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向原告交纳下月服务费400元。双方还约定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被告至今累计未向原告缴纳各种费用共32000元。故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车辆挂靠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怀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挂靠车辆车型EQ5160XXYP,发动机号码J824T100634,号牌号码渝BA18**;合同履行期限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车按国家政策报废为止;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理全部经营成本,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风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每月15日前向甲方缴纳下个月规费贰仟壹仟贰佰捌拾元整(含养路费、货附费等),逾期两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贰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税费改革后,原、被告并未签订新的合同,被告也未再向原告缴纳任何费用。2013年1月7日,渝BA18**号车辆因灭失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江南车管分所办理注销登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到庭提交的汽车挂靠合同、欠款说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收据及原告到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双方并未就原合同签订新的合同,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怀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怀金于2008年4月18日就渝BA18**日车签订的《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本案受理费应收取340元,由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姚 芳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马华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