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某标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标,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3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田田,被告人罗某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标在新化县水车镇水车集市上以76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得一杆鸟铳,该鸟铳存放于家中并偶尔用于打鸟。2013年8月30日上午8时30时分许,罗某标携带鸟铳外出打鸟,途经水车镇中国移动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鸟铳被当场扣押。经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制式枪弹的枪支,能正常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娄公物鉴(痕迹)字(2013)0098号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标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如彪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