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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稷商初字第2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汾阳建筑金属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万荣雨田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汾阳建筑金属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万荣雨田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稷商初字第2013-25号原告陕西汾阳建筑金属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号B05房。法定代表人贺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万荣雨田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县城南环东路雨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范世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东,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汾阳建筑金属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万荣雨田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常晋川审 判 员  和玉平人民陪审员  贾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