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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树英与鲁林、蒋银武、邹玉、徐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英,鲁林,蒋银武,邹玉,徐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王树英。委托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静,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林。第三人蒋银武。第三人邹玉。第三人徐阳。以上三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英与被告鲁林、第三人蒋银武、邹玉、徐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树英负担。审 判 长  康 阳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尧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