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启宏与刘启宪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启宏,刘启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启宏,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系城固县扶贫办职工。委托代理人:潘浩光,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启宪,又名刘保庆,男,汉族,1951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启宏因与被申请人刘启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启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