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劳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殷爱梅与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爱梅,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劳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爱梅,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爱梅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劳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爱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爱梅撤回上诉和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劳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殷爱梅撤回上诉和撤回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卫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