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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3年生长女邓某甲,1984年生次女邓某乙,1986年生长子邓某丙,现均成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三个孩子,应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夫妻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熊耀然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泽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