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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魏云桃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