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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长义申请哈市奥霖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义,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7号1单元303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奥霖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03室。法定代表人赵世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黄胜江,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尚志市珍珠山乡冲河村富民一屯。本院在执行刘长义与哈尔滨市奥霖药业有限公司、黄胜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奥霖药业有限公司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长义人民币49300元。被执行人黄胜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胜江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岚 更多数据: